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7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7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七二二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舒正本律師
余梅涓律師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查被告甲○○因竊盜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九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鄧雅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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