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重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再字第二號
再審原告寅○○訴訟代理人 凃國慶 律師再審被告丁○再審被告午○○再審被告戊○○再審被告巳○○再審被告地○○再審被告甲○○再審被告辛○○再審被告癸○○○再審被告子○○再審被告己○○再審被告庚○○再審被告辰○○再審被告卯○○再審被告壬○○(李?
再審被告丙○○(呂?
再審被告天○○○(鍾再審被告申○○(鍾?
再審被告酉○○(鍾?
再審被告未○○(鍾?
再審被告亥○○(鍾?
再審被告戌○○(鍾再審被告丑○○(黃?
再審被告乙○○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八十七年度重上更一字第八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九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本院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之翌日十日內補正,核該裁定已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乃再審原告逾期迄未遵行。揆諸前開說明,應認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五庭~B1審判長法官~B2法官~B3法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B法院書記官易慧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