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6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6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六一0號
公訴人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陳黃志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甲○○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陳黃志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 陳黃志前 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黃潔茹法官姜麗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