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度上易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上易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一一三號
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卓平仲右上訴人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廿九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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