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公司重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整字第一0號
聲請人十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人十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兼右二人法定代理人甲○○抗告人因八十九年度整字第一0號重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並提出法定代理人證明文件,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薛中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N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
書記官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