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0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0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О四六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搶奪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叁年拾月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搶奪等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八月三日延長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三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邱明弘
法官廖建瑜法官胡宜如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溪林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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