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26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26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二六七七號
上訴人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日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甚明。查本件上訴人即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係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五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此有送達証書一份在卷可憑,惟檢察官係於同年九月一日始提起上訴,顯已逾越上揭十日之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法官呂憲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良美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四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