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小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390號
原   告  陳承祖
上列原告與被告學承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費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1
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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