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簡字第637號
原 告 田祐霖
訴訟代理人 林慶雲 律師
陳正男 律師
龔盈瑛 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楊靖儀 律師
被 告 林士凱 住臺中市○○區○○○道○段○○○巷○○
弄○號
居臺中市○○區○○○路○○巷○○弄○號
訴訟代理人 吳麗珠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
十八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一月二十四日下午四時宣判。茲因
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再開辯論,並候核辦,特此裁定
。
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書記官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