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261號
原 告 高佳穎
訴訟代理人 林大偉 律師
被 告 賴怡如
訴訟代理人 陳守文 律師
郭千華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
屬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
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
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損害賠償新台幣(下同)500,000元
暨法定遲延利息,嗣於民國106年1月10日具狀擴張請求金額
為750,425元暨法定遲延利息,有民事準備書(三)狀可佐
。是查﹕依原告所為之請求,既已因追加致訴訟全部不屬民
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第2項範圍,兩造復無適用簡易訴
訟程序之合意,爰依前揭規定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書記官王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