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簡字第313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中簡字第3130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羅芙怡
被   告 全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如健
受告知訴訟  廖如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參萬陸仟參佰參拾參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陸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對訴外人即債務人廖如成具有債權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61,883元,及其中141,656元自民國99年8
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督促
程序費500元】,已取得本院99年度司促字第43929號及其確
定證明書(下稱系爭執行名義),經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
強制執行(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22989號,下稱系爭執行事
件),復經系爭執行事件先後對被告核發扣押命令及移轉命
令,被告於原告執行名義所載債權數額範圍內,自應依前開
扣押、移轉命令負給付義務,詎被告竟置之不理,致原告無
法收取。查依被告為訴外人廖如成之勞保投保資料可知,廖
如成至少獲有基本工資,104年度依廖如成之104年度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可知被告共給付廖如成薪資所得309,
000元,則原告自得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關於廖如成自100年
1月1日起至104年12月底止任職於被告處得支領之每月薪資
債權3分之1,總計為379,076元,因該金額已超過系爭債權
金額336,333元(下稱系爭債權金額)。為此 爰依鈞院 核發
之移轉命令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扣押款即系爭債權金額等
情,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36,333元。
二、被告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本院99年度司促字第0000
0號支付命令及其確定證明書、本院100年3月21日核發之中
彥民 執100司執竹字第22989號執行命令(扣押命令)、本
院100年4月27日核發之中院彥民執100司執竹字第22989號執
行命令(移轉命令)等件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
100年度司執字第22989號強制執行卷宗及訴外人廖如成之勞
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明無誤。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
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280條第3
項、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自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㈡、按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執行法院應發
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
務人清償;前項情形,執行法院得詢問債權人意見,以命令
許債權人收取,或將該債權移轉於債權人。如認為適當時,
得命第三人向執行法院支付轉給債權人,強制執行法第115
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前於100年間持系爭執
行名義對訴外人廖如成聲請強制執行,而系爭執行事件之扣
押命令、移轉命令已經合法送達被告,被告並未異議,有系
爭執行事件卷宗在卷可稽。再佐以廖如成自83年12月1日由
被告加入勞保後,迄今均未見有退保情形,亦有廖如成之勞
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可佐,足認訴外人廖如成100年3月21
日至105年12月底止確實對被告具有薪資債權存在。則被告
自上開移轉命令合法送達後,即負有依上開移轉命令,按月
將廖如成在該公司薪資債權3分之1依各移轉命令所載之原告
所可獲之債權比例交付原告之法律上義務。詎被告拒不依上
開移轉命令履行其義務,原告自得訴請被告給付扣押款。故
而,原告依其計算結果(詳見本院卷第29頁以下),請求被
告給付扣押款336,333元,當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主張應屬有據。從而,原告依據本院核
發之上開移轉命令請求被告給付扣押款336,333元,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3,640元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洪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書記官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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