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43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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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4342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被   告  蘇雅雯
       王文傑
       王詩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
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中關於「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記載,應更正為「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裁定亦有前揭規定
之適用。
二、經查,本件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依職權以裁定
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書記官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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