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7901號
原 告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沖本一德
訴訟代理人 蔡適帆
被 告 光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金梅 (原名 潘莕慧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一日上午
十一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書記官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