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5年度橋秩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裁定   105年度橋秩字第12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
被移送人  馬
上列被移送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5
年12月5日高市警左分偵字第105752472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馬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馬(移送書誤載為 馬強 )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
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5年11月30日上午8時57分許。
(二)地點:高雄市○○區○○○路○號前。
(三)行為:將非煙毒或麻醉藥品之強力膠置入塑膠袋內吸食。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被移送人吸食強力膠之塑膠袋照片。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
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楊博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書記官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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