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司補字第3號
聲 請 人 李代安
聲 請 人 李杰笙
聲 請 人 李杰仕
兼上三人
法定代理人 歐凱盈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宋屏生 、賜優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陳雪芝 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
經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273,201元,應徵
調解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