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8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18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簡字第188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文吉上列聲請人即被告詐欺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文吉提出新臺幣參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許文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緝字第261、262號),因被告逃匿,經本院通緝到案,而由本院以其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自民國105年4月8日起執行羈押。茲聲請人以被告之身分,聲請停止羈押,本院審酌被告於審理中已係第2次經通緝到案(被告於偵查中曾於97年經通緝,於99年緝獲到案;而起訴後,第1次係於99年經通緝,於103年經緝獲到案,第2次即本次係於
103年經通緝,於105年經緝獲),有逃亡之事實,而有羈押之原因,惟本案業已改以簡易判決處刑,而無以羈押擔保其接受裁判之必要,如被告得以提供一定之金額,應得以確保其日後到案接受執行,乃斟酌被告之犯罪情節、資力、生活情況等情狀,准予提出新臺幣3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書記官鄭筑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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