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執消債更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紀萱 代理人 薛政宏 律師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理人 陳崇城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蘇志成 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羅建興 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代理人 何建慶 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權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博義 代理人 王靖雯 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姚宜姈 債權人遠東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沈智偉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洪瑞霞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華宗 代理人 張修齊 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由
一、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另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37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4日以屏院勝民執成字第103司執消債更61號函通知如附表所示16位債權人表示意見,其中除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因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外,其餘債權人均明示不同意,因不同意之人數已逾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半數而未獲可決。
三、經查:㈠債務人現於任職於大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其104年1月至
10月薪資總計為新台幣(下同)268,003元,每月平均為26,800元(000000÷10=26800,未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此有大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104年11月20日函及勞保局電子閘門投保資料查詢單附卷可憑,但應扣除其每月應繳納之健保保費468元及勞保保費636元,則債務人每月可支配所得為25,696元。
㈡債務人陳稱:其目前單身,住於其姐李○妏所有之房屋,因
該屋每月須繳納房屋貸款16,025元,其負擔相當於租金之4,
000元,另其父李○丑(00年生)因伴有腦梗塞之腦動脈阻塞及癲癇等疾病,目前入住寶建醫療社團法人附設春風護理之家,每月應繳費30,000元,此外其母謝○蘭(00年生)亦須扶養等情,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台北富邦銀行雙和分行放款帳卡、診斷證明書及寶建醫療社團法人附設春風護理之家繳費單為證,堪信為實在。審酌債務人無自有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故負擔相當於租金之房貸4,000元應可認為係必要支出。其父李○丑於101年5月1日自屏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退休,其退休金係一次支領完畢,有屏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04年7月20日屏環人字第00000000000號在卷可憑,且李○丑雖有坐落屏東縣○○鄉○○段○○○○○○○○○○○○○○號土地,惟自89年9月4日起即為債權人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查封,有土地登記謄本附卷可稽,上開土地依公告現值計算為1,782,000元,惟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別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執字第29548號及104年度司執字第10974號對李○丑強制執行,合計尚有34,482,921元本息未償還,經本院調取上開執行卷宗查閱屬實,足認上開土地即使加以變賣亦無法清償李○丑之債務,遑論作為其生活之用,而李○丑安養於春風護理之家,每月應繳費30,000元,以其育有三名子女,平均計算,債務人應負擔10,000元,因此債務人主張每月給付其父扶養費4,000元,已低於上開10,000元,應為可採。
另債務人之母親已58歲,未曾參加勞工保險,無法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且無工作所得,有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4年11月20日函及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參,堪認其母亦有受扶養之必要,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0,869元計算,由三名扶養義務人均攤扶養費,每人每月應負擔3,623元(10869÷3=3623】,債務人主張其每月僅負擔3,500元,低於上開標準,尚可採信,合計債務人每月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為22,369元(10869+4000+4000+3500=22369)。
㈢另於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
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10分之9已用於清償者,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定有明文。本件債務人並無可資變賣之不動產,僅有郵局之保單價值準備金27,397元,有英屬白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04年4月17日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4年4月17日函、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
4年4月16日函及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證。以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1,877,50
9元【(25696×72)+27397=0000000】,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1,610,568元(22369×72=0000000),所剩266,941元,僅須其中5分之4即213,553元(000000×4/5=213553,未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用於清償其債務,即足認定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而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清償總額為324,000元(450072=324000),已較266,841元多出57,059元,堪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四、據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且其所提更生方案堪認已屬盡力清償,此外又查無同條例第64條第2項之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仍應逕予認可,並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元)┌────────────────────────────────────┐│壹、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第1-72期、每期(月)4,500元。││2.每1月為1期,每期在15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4.清償比例:9.81%││5.債務總金額:3,302,264元││6.清償總金額:324,000元││7.給付方式: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帳號依期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8.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權比例,依四捨五入││方式進位受償,若每期可受分配金額仍不等於每期還款總金額,則依序以無進位││者小數點較高者,優先進位受償。│├────────────────────────────────────┤│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清償金額│總清償總額│├──┼────────┼─────┼─────┼──────┼─────┤│1│臺灣土地銀行股份│58,715│1.78%│80│5,760│││有限公司│││││├──┼────────┼─────┼─────┼──────┼─────┤│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522,629│15.83%│712│51,264│││股份有限公司│││││├──┼────────┼─────┼─────┼──────┼─────┤│3│兆豐國際商業銀行│134,204│4.06%│183│13,176│││股份有限公司│││││├──┼────────┼─────┼─────┼──────┼─────┤│4│乙○(台灣)商業│44,237│1.33%│60│4,320│││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臺灣中小企業銀行│456,643│13.83%│622│44,784│││股份有限公司│││││├──┼────────┼─────┼─────┼──────┼─────┤│6│甲○(台灣)商業│55,615│1.68%│76│5,472│││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華泰商業銀行股份│362,445│10.98%│494│35,568│││有限公司│││││├──┼────────┼─────┼─────┼──────┼─────┤│8│陽信商業銀行股份│79,598│2.41%│109│7,848│││有限公司│││││├──┼────────┼─────┼─────┼──────┼─────┤│9│聯邦商業銀行股份│405,506│12.28%│553│39,816│││有限公司│││││├──┼────────┼─────┼─────┼──────┼─────┤│10│遠東國際銀行股份│100,621│3.05%│137│9,864│││有限公司│││││├──┼────────┼─────┼─────┼──────┼─────┤│11│永豐商業銀行股份│229,365│6.94%│312│22,464│││有限公司│││││├──┼────────┼─────┼─────┼──────┼─────┤│12│玉山商業銀行股份│96,413│2.92%│131│9,432│││有限公司│││││├──┼────────┼─────┼─────┼──────┼─────┤│13│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9,039│0.58%│26│1,872│││股份有限公司│││││├──┼────────┼─────┼─────┼──────┼─────┤│1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627,421│19.00%│855│61,560│││股份有限公司│││││├──┼────────┼─────┼─────┼──────┼─────┤│15│第一金融資產管理│100,019│3.03%│136│9,792│││股份有限公司│││││├──┼────────┼─────┼─────┼──────┼─────┤│16│台灣大哥大股份有│9,794│0.3%│14│1,008│││限公司│││││├──┼────────┼─────┼─────┼──────┼─────┤│合計││3,302,264│100%│4,500│32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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