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審易字第21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審易字第215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上清
劉吉清顏秋來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0000
0號、101年度偵字第184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及其友人 林家宏 於民國100年12月6日晚上8時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路○○○○號 李金英 所經營之小吃店內,與 李福財 、被告丙○○飲宴,因酒後細故與被告丙○○發生推擠,致被告丙○○跌到,被告丙○○不甘受侮即持安全帽毆擊被告甲○○頭部,經在場人士勸離,林家宏乃以電話聯絡被告甲○○之兄長即被告乙○○到場帶被告甲○○返家,詎被告乙○○到場後,竟與被告甲○○共同毆打被告丙○○,適李金英在小吃店幫忙工作之配偶 古文傑 見狀後欲行勸架,亦遭被告甲○○、乙○○毆打,而與其等發生扭打,被告丙○○見狀亦加入扭打。 李俊偉 見其父親古文傑遭被告甲○○、乙○○毆打欲上前阻擋,亦遭被告乙○○用勺子毆打頭部,致李俊偉受有頭部外傷合併頭皮挫裂傷4公分及鼻挫傷之傷害,古文傑受有頭部傷合併右臉挫裂傷4公分、頸部扭挫傷、右膝挫擦傷等傷害,被告丙○○受有左眼瘀傷、頭部紅腫、腿部瘀傷等傷害,被告甲○○受有頭皮開放性傷口、頸部擦瘀傷、左上臂瘀傷,被告乙○○則受有嘴唇挫傷、左前臂挫傷等傷害(甲○○、乙○○、古文傑、李金英、李俊偉業達成和解相互撤回告訴,由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丙○○涉嫌傷害乙○○部分則未據告訴)。經丙○○對被告甲○○、乙○○提起告訴,及甲○○對被告丙○○提起告訴,因認被告甲○○、乙○○、丙○○均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惟查該項罪名,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丙○○、甲○○業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2份附卷可稽,依首揭法律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
刑事庭法官劉淑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郭怡君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