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字第601號原告 陳聰傑 被告 薛西全 被告 劉妍孝 被告 陳思潔 被告 薛雅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聲明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096,627元(計算式:2,296,627元+80萬元),嗣於民國105年4月21日具狀另追加20萬元,請求被告應給付3,296,627元(計算式:2,296,627元+80萬元+20萬元),應徵裁判費33,67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第一審裁判費31,69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追加部分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書記官林水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