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464號聲請人 戴依君 代理人 蔡佑明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
書記官李佳寧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下同)5,16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1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12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共計為43元×12人×10份=5,16
0元)。
二、聲請人是否曾經法院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破產?
三、聲請人自陳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遠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而不成立,請說明協商不成立之原因為何?並請詳列債權總額、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月應繳金額)及協商差距金額。
四、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件)。
五、聲請人是否於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若有,請提出上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主張承租房屋,每月負擔租金5,000元,請提出104年10月起迄今之完整版本租賃契約、每月支出租金及繳納房屋租金、電費之相關證明文件(即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民國
106年10月起至今之完整版本租約,並提出繳納租金、電費匯款明細之紀錄或證明)。又聲請人現與何人同住於租賃處?是否得共同分擔租金或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七、聲請人陳稱目前債務總金額為592萬5,451元,請詳加說明債務發生原因及其詳細情形為何?為何支出該些花費?(例如支應生活需求、經營事業周轉金等)、經濟困難原因(例如失業、支出增加等),及於調解不成立後,其還款狀況、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並提出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之證明文件。
八、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104至105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最新」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
九、聲請人固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尚有確認下列事項之必要:
(一)聲請人提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狀,於應聲明事項、預納之費用及提出之文書,其中共通事項載明聲請人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對金融機構負債務,惟參以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未列自用住宅借款之債權,請說明聲請人有無積欠自用住宅借款債權?如有,請提出債權人姓名、債權數額等相關文件。
(二)依聲請人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中財產目錄、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債務人清冊,均為空白未經聲請人填載,為何未敘明聲請人之文件內容?應予以詳細說明。
(三)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其中每月支出之外食7,000元、水電費每月1,500元、瓦斯費700元、交通費1,500元、扶養父母各5,000元、勞健保費800元、執行扣款6,700元,請分別說明支出各筆費用之原因,應提出計算式、實際支出必要支出費用、轉帳明細、執行扣薪明細等相關證明文件。
十、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之最新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意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十一、聲請人主張依法應扶養父母,每月各實際支出5,000元,請說明聲請人之父母,有無另外領取社會補助或其他收入款項等數額、原因及種類,如有領取,請提出上開領取款項文件,並提出受扶養人即聲請人之父母之104至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又聲請人之父母有無其他依法應分擔之人,一併陳報其姓名及其與聲請人之父母之關係為何?並提出「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近3年度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及綜合所得稅資料清單。
十一、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104年10月22日起至106年10月22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另請聲請人提出聲請更生前2年(自104年10月12日)至今領取薪資及兼職收入款項之完整薪資單、轉帳明細等文件,並請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起至今聲請人之收入除薪資及兼職收入外,有無領取贍養費、獎金、津貼、保險給付、職業傷病補償、失業給付、社會補助、租金補助或其他收入款項等數額?若有該數額,請說明取得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
十二、將來之更生程序得否順利進行,乃繫於聲請人依自身經濟狀況所提更生方案,是否確實可行及得兼顧債權人權益而定。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者,請就下列事項詳細說明:
(一)聲請人所稱從事多年服務業,實際工作內容、職銜分別為何?即聲請人係以何種工作或經濟來源,作為每月固定收入,以供負擔「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及每月「更生還款金額」為何?有無可供擔保之人?一併提出聲請人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之證明、在職證明、薪資單(表)、薪水袋或薪資轉帳明細或其他收入明細等證明文件。
(二)另請聲請人確實檢視聲請更生時(即106年10月22日)起,平時每月生活費用支出,本於「盡力清償債務」之本旨,就各項「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例如:膳食費、交通費、房屋租金支出、扶養費、電話、水電瓦斯費、勞健保費等相關必要費用(以列表方式)逐項向本院說明聲請人「個人」每月必要支出金額,並依序檢附支出上開費用之收據、單據、匯款紀錄等件以資證明。
(三)請說明聲請人積欠債務之原因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事。
(四)聲請人自陳現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執字第57762、26790、11959、94747、110287號、同院98年度執字第48675號、同院99年度執字第39093、28902號強制執行案件繫屬中,請陳報自何時開始遭法院強制執行?目前執行情況為何?是否業已執行完畢?(請聲請人務必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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