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9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九○七號
原告黎明清境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宗龍 訴訟代理人 吳宜財 律師複代理人 曾國龍 律師被告巳○○身分
住台北縣新店市○○路○○巷○號三樓訴訟代理人戊○○住台北市○○街○○○巷○弄○○號一樓被告癸○○身分
住台北縣新店市○○路○○○號八樓丙○○身分
住台北縣新店市○○路○○○巷○○○號未○○○身分
住台北市○○區○○○路○段○○○巷六之四號右三人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 律師複代理人 李育銘 住台北市○○○路○段○號三樓
楊仲傑 律師被告寅○○身分
住台北市○○區○○街○○○巷○○○弄○○號四樓酉○○身分
住台北市○○區○○街○○○巷○○號七樓右一人訴訟代理人申○○住台北市○○街○○○號二樓
甲○○住台北縣三重市○○○路○○號劉錦隆律師被告戌○○身分
住台北縣新店市○○路○○○巷○號三樓現己○○身分
住台北市○○區○○○路○段○○○號十二樓居台北市○○區○○○路○段○○○號十三樓午○○身分
住台北市○○區○○路○○○號五樓被告丑○○身分
住桃右一人訴訟代理人子○○住台北市○○路○段○○○號十樓之四複代理人劉錦隆律師被告卯○○身分
住台北縣板橋市○○路○段○○○號六樓右一人訴訟代理人庚○○住同複代理人劉錦隆律師被告丁○○身分
住台北市○○區○道路○○○號辰○○身分
住台北縣新店市○○路○○○巷○○○號三樓乙○○身分
住台北縣新店市○○路○○○巷○號三樓辛○○身分
住台北市○○區○○街六之一號四樓住台北市○○路一七○之一號四樓右一人訴訟代理人壬○○住同複代理人劉錦隆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八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盈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八日
法院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