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易字第75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易字第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七五五號
上訴人甲○○
戊○○○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 律師上訴人丁○○
乙○○丙○○右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胡鶴懷 被上訴人 黎明 清境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宗龍 訴訟代理人 吳宜財 律師右當事人間因給付管理費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八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楊豐卿
法官張蘭法官林金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八日
書記官張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