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5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森旺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字第18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森旺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及犯罪所得,爰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63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又前開案件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14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分係仿冒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物品,有111年度檢管字第867號扣押物品清單、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3份、國際影視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2份(見偵卷第33至35頁、警卷第39至46頁、第67至77頁、第91至92頁、第101至102頁)在卷可稽,堪認前開扣案物確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是以,本件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扣押物品,均屬有據,應予准許。
㈡、另扣案如附表編號15所示之現金新臺幣1,800元,係被告因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所獲之犯罪所得,業據其於警詢時供承在卷(見警卷第9至13頁),並將該等款項交警扣押,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等件(見警卷第61至65頁)附卷可憑,亦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部分金額係員警因蒐證支付予被告費用,依刑法第38條之3規定意旨,仍不影響權利人原來可以主張之權利)。綜上,本件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扣押物品,均屬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蔣文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書記官鄒秀珍附表:
編號扣案商品名稱數量1仿冒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兔兔商標圖樣之氣球1480件2仿冒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熊大商標圖樣之氣球2690件3仿冒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莎莉商標圖樣之氣球550件4仿冒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饅頭人商標圖樣之氣球17件5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HelloKitty商標圖樣之氣球700件6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HelloKitty商標圖樣之風車14件7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HelloKitty商標圖樣之蠟燭264件8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HelloKitty商標圖樣之吹氣棒162件9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HelloKitty商標圖樣之圍兜8件10仿冒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哆啦A夢商標圖樣之氣球650件11仿冒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哆啦A夢商標圖樣之蛋糕插旗25件12仿冒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哆啦A夢商標圖樣之吹氣棒11件13仿冒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哆啦A夢商標圖樣之圍兜6件14仿冒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哆啦A夢商標圖樣之紙杯20件15現金(新臺幣)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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