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毒聲字第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毒聲字第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觀察勒戒處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毒聲字第50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淑盈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112年度毒偵字第17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聲請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者,雖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或第3項)之規定,法院應依裁定程序為審查,致無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65條以下法定之證據調查程序可言,惟應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者,既以被告成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所定之犯罪為前提,且其法律效果,亦為立法者所選擇具有替代刑罰性質之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自仍以被告之犯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為要件。因之,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關於:「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之規定,於上開裁定程序仍應加以適用,乃屬當然之理。次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而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有罪裁判之基礎(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被告張淑盈於民國111年7月21日16時9分許為警採集尿液送驗
,經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經法務部法醫研究所以GC/MS篩驗分析法、LC/IT/MS篩驗分析法、LC/QTOF/MS篩驗分析法為定性篩驗,以LC/MS/MS定量分析法定量檢驗,結果檢出配 西汀 代謝物(Normeperidine)濃度為35ng/mL,高於最低可定量濃度10ng/mL,判定尿液中之配西汀代謝物含量呈陽性反應等情,有該研究所111年10月11日毒物化學鑑定書(編號:G000-000號)、毒品案件尿液送驗編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編號:G000-000號)及勘察採證同意書在卷可憑,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
㈡惟查:
⒈被告堅詞否認有何施用第二級毒品配西汀之犯行,稱於111年
7月15日在柏仁醫院生產,有打無痛分娩,後面剖腹產也有使用麻醉藥,另有服用減肥藥及抽電子菸等,並無施用毒品等語。本院函詢柏仁醫院被告於分娩時使用之麻醉藥成分,經柏仁醫院函覆稱:「……該產婦於111年7月15日至本院,因產程遲滯進行剖腹生產,當日術後因手術傷口疼痛於14:10施打Demerol50mg1Amp、19:30Demerol50mg1Amp。手術中曾給予Dormicum2.5mg、Fentanyl2ml、Propofol10ml」,並附上藥品仿單;本院即檢附前述藥品仿單向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函詢被告於採尿前曾施打前開藥物,是否會使受施打者之尿液檢出配西汀乙節,經該研究所以112年11月6日法醫毒字第11200225220號函覆稱:「……二、經查來函所附柏仁醫院112年10月18日柏字第1120010003號函影本所示藥物『Demerol』含配西汀(Pethidine/Meperidine),使用此藥物可導致尿液檢驗呈配西汀或其代謝物(Normeperidine)陽性反應。若受檢者確實於採尿前使用此藥物,則該受檢者之配西汀或其代謝物(Normeperidine)陽性反應可視為醫療用藥所致」,此有本院訊問筆錄及上開函文附卷得憑。是依該函文所示內容,堪認被告實有可能係因在受檢前施打含有配西汀成分之Demerol藥物,以致其尿液中檢出上開含量之配西汀。
⒉從而,依卷內現有證據,尚難排除被告是因於醫院施打Demer
ol藥物而致尿液呈現配西汀陽性反應之可能,本院復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有聲請意旨所指施用第二級毒品配西汀之行為,則被告所辯其採尿前因分娩而施打藥物,無施用配西汀等情,並非虛妄,自應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所舉之證據尚無從使本院獲致被告確有施用第二級毒品配西汀之確切心證,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認定被告有聲請人所指之施用配西汀犯行。從而,聲請人聲請對被告為觀察勒戒,即難准許,應予駁回。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蔣文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書記官李欣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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