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小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小字第325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被   告  杜良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杜良寬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22,4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嗣經本
院於民國105年4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此項裁定業於同年4月22日合法送達原告,此有送達
證書1紙在卷可憑。惟原告迄今仍未補繳,亦有本院中壢簡
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蔡政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書記官劉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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