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5年度斗補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補字第203號
原   告 總成實業股份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文煦
上列原告與被告 阮文定 (NGUYENVANDINH)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解費新台幣1,426元。
二、被告阮文定(NGUYENVANDINH)越南之正確住居所及證明
  文件,如無法陳報者,應具狀聲請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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