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補字第203號
原 告 總成實業股份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文煦
上列原告與被告 阮文定 (NGUYENVANDINH)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解費新台幣1,426元。
二、被告阮文定(NGUYENVANDINH)越南之正確住居所及證明
文件,如無法陳報者,應具狀聲請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如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