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5年度潮補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補字第186號
原   告  簡正二
訴訟代理人  方志緯
被   告  田耀宗
被   告  田秋強
被   告  田秋隆
訴訟代理人  王曉清
被   告  田文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之共有物為坐落屏東縣○○鄉○○段○○
○○○○○○○○號土地,面積分別為40.01、83.42平方公尺,
共計123.43平方公尺(計算式:40.01+83.42=123.43),每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均為新臺幣(下同)900元,原告之應有
部分合計為20/27等情,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
4、6頁)。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82,287元(計算式:
123.43×900×20/27=8228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並請原告依東港地政事務所複丈成果圖之
編號,補正現場之彩色照片(貼於A4紙上,並分別註明A、B、C
、D)。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補正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曾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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