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5年度花勞小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花勞小字第3號
原   告  王國全
被   告  文儷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文儷安間 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000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王誠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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