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交附民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交附民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民緝字第一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九十一年度交易緝字第六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邱滋杉法官林晏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