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25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2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五三號
原告乙○○被告甲○○
丙○○右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丙○○被訴妨害家庭一案,業經刑事判決分別諭知無罪、不受理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法官林孟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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