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法字第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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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法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法字第26號聲請人 顏進毅
(即財團法人新北市石碇深坑坪林天后宮之董事長
)相對人財團法人新北市石碇深坑坪林天后宮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新北市石碇深坑坪林天后宮捐助暨組織章程第六條、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修訂對照表「修訂後組織章程條文」欄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新北市石碇深坑坪林天后宮之董事長,因該財團法人於民國112年1月8日第1屆第15次董、監事聯席會會議決議通過修改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修訂對照表之「修訂後組織章程條文」欄所示捐助暨組織章程,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之處分者,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而依民法第63條規定為聲請變更財團組織者,以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裁定要旨參照)。是如不屬於財團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非維持財團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等事項之章程變更者,則祇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故財團法人辦理章程變更事宜時,應依上述規定,或祇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或向法院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之裁定,因其事項之不同,而為不同之聲請程序。
三、經查:㈠聲請人就附表修訂對照表修訂後組織章程條文欄第6條、第
9條、第13條、第15條、第16條所示部分准予變更之聲請,業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修正前後捐助暨組織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第1屆第15次董、監事會議紀錄暨簽到簿、委託書,及111年決算表、業務執行書、資產負債表、試算表、112年度經費收支預算表、業務計畫書為證,經核此部分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亦未抵觸民法及財團法人法關於法人之規定,復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62條規定徵詢主管機關即新北市政府民政局之意見,該局於112年3月7日以新北民宗字第1120349251號函覆內容,也未就上開修正條文特別表示意見,是其聲請變更此部分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惟就附表修訂對照表修訂後組織章程條文欄第7條、第10條
部分,經新北市政府民政局以上開函文表示:「㈠修訂後第
9條刪除副董事長、常務董事,第7條第5項增設董事兼總幹事可代理董事長,並由董事長聘任。惟查董事長係經董事互推選後,始得對外代表法人,而總幹事為董事長聘任,非經全體董事推選……建議仍需全體董事推選代表人為宜。㈡原第16條監事出缺補選機制刪除,惟查修訂後第7條明定該法人置監事3至9人,仍應有出缺補選機制,不宜刪除,另建議釐清召開監事會之機制,以免拒不召開無法運作。㈢原章程第9條及修訂後章程第10條有關董事會之職權,載有『捐助暨組織章程之修訂』,惟查『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先依民法第62條後段或第63條之規定,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財團法人不得自行變更』……建議此條宜增加如『擬議』等,避免誤會」等內容,可見上揭條文有上開缺失,自有依主管機關新北市政府民政局前揭函文意旨加以審慎修正之必要,是聲請人此部分變更章程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㈢至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即附表修訂對照表修
訂後組織章程條文欄第1條至第5條、第8條、第11條、第12條、第14條,及第17條至第22條部分,僅係刪除標點符號、條號表示方式、文字改寫、條號序號更動、條文內容合併及增列章程修訂沿革之內容修正,與前揭規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等要件無涉,乃屬毋庸經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僅須取得向主管機關之許可後,逕向聲請法院辦理變更登記即可,尚無聲請本院准予變更之必要,是此部分聲請與首揭規定及要旨不符,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鈺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書記官李心怡附表(捐助暨組織章程修訂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