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補字第9號
原 告 陳牡竹
被 告 曾稟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3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