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1年度投小字第427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吳國興
陳傳明
被 告 吉佩娟
全有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102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終
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玖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