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2年度投秩字第1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裁定         102年度投秩字第1號
移送機關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
被移送人   林玉金
被移送人   張漢旗
被移送人   許志成
被移送人   鄭新
被移送人   楊賜仁
被移送人   賴慶輝
被移送人   林茂林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2年1月10日投竹警秩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駁回。
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林玉金、張漢旗、許志成、 鄭新為
、楊賜仁、賴慶輝、林茂林,基於賭博之犯意,涉嫌於民國
101年12月26日17時30分許,在南投縣○○鎮○○路○○○
號,由同案犯罪嫌疑人 余鎰連 提供場地及麻將、象棋麻將各
1付、麻將紙2張、牌尺4支、骰子3顆、擲位骰子1顆等
賭具,供林玉金、張漢旗、許志成、鄭新為賭博象棋麻將;
余鎰連、楊賜仁、賴慶輝、林茂林賭博麻將。余鎰連則於象
棋麻將自摸時抽頭新台幣(下同)10元,麻將自摸時抽頭10
0元,經移送機關員警當場查獲並扣得上開賭具。核被移送
人林玉金、張漢旗、許志成、鄭新為、楊賜仁、賴慶輝、林
茂林之行為,顯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之規定,爰依
法報請裁處等語。
二、按「左列各款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除有繼續調查必要
者外,應即作成處分書:一、違反本法行為專處罰鍰或申誡
之案件。二、違反本法行為選擇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三、
依第一款、第二款之處分,併宣告沒入者。四、單獨宣告沒
入者。五、認為對第一款、第二款之案件應免除處罰者」;
「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以外之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
後,應即移送該管簡易庭裁定。前項警察機關移請裁定之案
件,該管簡易庭認為不應處罰或以不處拘留、勒令歇業、停
止營業為適當者,得逕為不罰或其他處罰之裁定」;「法院
受理違反本法案件,除本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刑事訴訟法之
規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3條第1項、第45條、第92條分
別定有明文。次按「本法第九十二條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
,除本法及其處理辦法另有規定外,凡性質上與本法規定不
違背者,均在準用之範圍」,法院辦理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
應行注意事項第21條亦定有明文。從而,警察機關移送地方
法院簡易庭之案件,如屬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3條第1項所定
案件,應由警察機關自行作成處分書,毋庸移送法院裁罰,
依上開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事務管轄之規定,簡易庭就該等
移送案件,應為移送(聲請)駁回之裁定(或為不受理裁定
),退由警察機關依本法規定自為處分。
三、次按「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
財物者,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鍰。」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4條所明定,則依同法第43條第1項、第45條及法院辦理社
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2條「社會秩序維護法案
件事務管轄區分表」之事務管轄規定,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第84條之案件應屬由警察機關裁處之案件。本件移送機關
既認被移送人係所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之非行(
即專處罰鍰事件),本院就本件即無事務管轄權,揆諸前揭
說明,自應移由移送機關自行處罰,是本件移送不合法,應
予駁回。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3條第1項、第92條,刑事訴訟法第22
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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