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1年度投小字第431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1年度投小字第43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雷孟書
       簡旻毅
被   告  陳世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02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終
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玖仟柒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
黃俊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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