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簡字第1701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黃永漳
被 告 張麗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
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
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
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合意管轄固可分為排他的合意管轄與併存的合意管轄,
惟當事人既已合意於法定管轄之外,另定合意管轄法院,解
釋上應認有排除法定管轄之意,故除另以文書明示法定管轄
法院仍有管轄權外,應解為排他的合意管轄。
二、經查:依原告提出兩造所簽訂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
:「因本契約內容有關事項涉訟時,立約人同意以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足見兩造就本件契約所涉爭
訟業已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依上揭說明,本院就
本件訴訟自無管轄權,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周珮琦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書記官邱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