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5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14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樹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7年度執聲字第37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樹昆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楊樹昆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此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
二、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被告於短期間內多次犯施用毒品案件,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高,且未同時犯有其他財產或暴力型犯罪,又對於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施用毒品犯行均自白不諱,而為被告整體犯行非難評價後,本於刑法第51條第5款限制加重原則,於定執行刑之外部性界限內,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蕭淳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芳瑤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折算一日。│折算一日。│├────────┼──────────┼──────────┼──────────┤││107年1月14日晚間9│107年3月11日晚間6│107年1月23日晚間7││犯罪日期│時40分許為警採尿時起│時許│時許│││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107年度毒偵│臺北地檢107年度毒偵│臺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年度案號│緝字第101號│字第1663號│緝字第102號││││││├───┬────┼──────────┼──────────┼──────────┤││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簡字第840號│107年度審簡字第1501│107年度審簡字第1500││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7年4月12日│107年7月30日│107年7月30日│├───┼────┼──────────┼──────────┼──────────┤││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簡字第840號│107年度審簡字第1501│107年度審簡字第1500││判決│││號│號││├────┼──────────┼──────────┼──────────┤││判決│107年5月15日│107年8月21日│107年10月3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4│├────────┼──────────┤│罪名│毒品防制條例│├────────┼──────────┤││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2000元│││折算一日。│├────────┼──────────┤││107年3月24日下午3││犯罪日期│時30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4365號│├───┬────┼──────────┤││法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簡字第600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0月12日│├───┼────┼──────────┤││法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簡字第6000號││判決││││├────┼──────────┤││判決│107年11月16日│││確定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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