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32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英山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4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英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英山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5年8月確定,於民國102年5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6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
101年度審訴字第1647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10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審訴字第912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10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234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審訴字第1167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10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審訴字第1167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10月、6月,應執行有
1年度聲字第547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
2年度訴字第1598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6月、10月確定;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審訴字第1567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1年、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
1年4月確定。所犯上開④⑤案件,嗣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72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並與前開①②③案件接續執行,於102年5月28日入監服刑。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8年1月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8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7年10月17日等情,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6月30日法授矯字第1060105694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施函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諾櫻中華民國106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