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易字第14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審交易字第1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交易字第14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騏嘉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調偵字第1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騏嘉於民國105年6月13日晚間10時37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桃園市○○區○○路往南方向行駛,行經桃園市○○區○○路○○○○巷交岔路口,欲右轉往中正路1115巷時,本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即貿然右轉,適有告訴人 邱逸翔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桃園市○○區○○路同向直行,行經上開地點外側,閃避不及,2車發生碰撞,告訴人因而人車倒地,並受有左頸、左肩、雙肘、左前臂挫擦傷、左下背部挫傷、紅痕及右髖部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28
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參,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葉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鄭雅雁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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