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上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上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字第66號上訴人九洲精密刀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偉群 訴訟代理人 陳廷瑋 律師複代理人 劉哲宏 律師複代理人 何宥昀 律師被上訴人 郭秋雄九州貿易商行被上訴人 劉珞 函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7年12月5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並請上訴人法定代理人邱偉群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素靖
法官莊俊華法官藍雅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書記官吳銘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