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5年度嘉小字第643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小字第643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訴訟代理人  陳永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獻璋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93,6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
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中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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