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5年度斗小字第28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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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斗小字第281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訴訟代理人 楊絮 如
林雅婷
被 告 馬雯琪 原住彰化縣○○鎮○○巷00號之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陸萬參仟 陸佰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
柒仟零玖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
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
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李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市○○○道○段○號)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書記官陳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