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小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358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訴訟代理人  林柏均
被   告 珦揚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名宇
訴訟代理人  林秝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3日所為駁回原告之訴之裁定廢棄,並定
於106年4月2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書記官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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