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家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家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回復繼承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訴字第20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間回復繼承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999,042元,應徵上訴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家事庭法官詹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書記官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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