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繼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司繼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繼字第473號聲請人 翁鈺軒
翁紹銘 法定代理人 翁進國 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 凌寶川 (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臺北縣○○市○○路○段○○○號8樓之4)於民國98年8月10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柒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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