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促字第23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促字第23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促字第2366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之戶籍設於臺北縣汐止市戶政事務所,其送達處所不明。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民事庭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書記官莊學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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