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度簡字第75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簡字第7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七五六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七十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六○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七十二年四月十二日乙○○與甲○○房屋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正本,附於本院八十九年度朴簡字第四十九號案卷內(第六十六頁)之七十二年四月十二日乙○○與甲○○房屋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影本上之「甲○○」印文、署押各一枚,及「甲○○」印章一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書之記載外,並有本院八十九年度朴簡字第四十九號卷宗影本、系爭之房屋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正本及告訴人及被告間就傷害、偽造文書及本院八十九年度朴簡字第四十九號案之和解書繕本一份等在卷供參。另證人即被告之媳婦 陳又禎 證稱:那(系爭之房屋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正本)是我公公要我拿給律師的。另告訴人丙○○亦稱:我願意原諒被告,偽造文書部分如果認定被告有罪,請求能從輕量刑(均見本院九十一年八月二日訊問筆錄)。
二、查扣案之房屋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正本一紙為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項宣告沒收。而其上偽造之甲○○印文及署押,因已包括在前揭文書之沒收,不另宣告沒收。惟被告所偽造之「房屋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影本」(附於本院八十九年度朴簡字第四十九號案卷內第六十六頁)之甲○○印文及署押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宣告沒收(至於該影本已為被告提出附於該案卷宗,該文書已非被告所有,爰不宣告沒收)。另蓋於房屋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上之偽造「甲○○」印章,並無證據證明其已滅失,亦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宣告沒收。另被告犯罪後,刑法第四十一條業經修正公布,並於00年0月00日生效,經比較結果,以修正後之新法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新法,爰依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一項前段規定,諭知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參,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予以宣告緩刑,用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蔡虔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陳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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