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62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6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六二六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男二十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六七四六號、六八五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丙○○連續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丙○○曾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五年易字第七七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於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二十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先於九十一年六月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八分許,在嘉義市○○○路「明樣哈酷網」網路咖啡店內上網之機會,趁機將其預先載存於「奇摩信箱」中之鍵盤記憶程式,下載至「明樣哈酷網」第三十一號電腦中,迨不知情之甲○○與乙○○,先後至「明樣哈酷網」 以渠 等在「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橘子公司)所發行之「天堂線上遊戲」之帳號上網,經鍵盤記憶程式得知甲○○與乙○○二人於橘子公司所申請之帳號Z000000000號(角色名稱:法師背叛者)、Z000000000號(角色名稱:琳的魔法師)與密碼後,再於同年月十二日下午三時十四分起至五時二十九分止,在嘉義縣大林鎮大林國小旁之「網路芳鄰」網路咖啡店內,先後進入甲○○與乙○○在「天堂線上遊戲」之上開帳號內,連續竊取甲○○所有之在現實生活中具有財產上交易價值之「十6保護者斗蓬」、「十4鋼鐵手套」、「十0妖魔戰士護身符」、「十5抗魔法頭盔」、「十5T恤」、「十5鋼鐵長靴」、「十6精靈盾牌」、「十6瑪那魔杖」及天幣五十九萬七千六百元(共計交易價格約為新台幣一萬一千二百七十五元)與乙○○所有之在現實生活中具有財產上交易價值之「十5鋼鐵長靴」、「十0變戒」、「十0妖符」、「十5魔法師之帽」、「十5鐵手套」、「十5魔法師長袍」、「十6瑪那」、「十5祝抗斗」、「十7力量之棍」、「十7精盾」、「十5內衣」各一件及天幣三萬餘元(交易價格約為新台幣二萬七千二百一十四元),將上開在網路上無法複製之虛擬道具財產之電磁紀錄,移轉至其向「橘子公司」申請使用之八五五一五一aaa號帳號內,嗣又將乙○○上開道具及天幣轉存至其所使用之00000000號網路帳戶內後,隨即上網將上開贓物分別出售於不詳姓名之其他網路遊戲者,得款後花用殆盡。嗣甲○○與乙○○發現失竊報警,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甲○○、乙○○分別訴由嘉義市警察局及嘉義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右開事實,業據被告丙○○於警訊、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甲○○、乙○○指訴及證人 陳璽宇林啟鴻 、證人 許證傑 、曾于峻於警訊時供述之情節相符,並有「橘子公司」之帳號證明書、被害報告單、帳號管理中心─服務歷史查詢各一份及監視錄影帶之翻拍照片十一幀(以上附於九十一年偵字第六七四六號警卷)及被害報告單、會員資料、遊戲歷程紀錄各一份(以上附於九十一年偵字第六八五一號警卷)附卷可稽。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按電磁紀錄關於竊盜罪章之罪,以動產論,刑法第三百二十三條定有明文,是電磁紀錄雖為無體物,仍為竊盜罪之客體。再按所謂之竊取,係指破壞原持有人對於財產之持有支配關係而建立新的持有支配關係。查本件被告竊取之電磁紀錄(天堂線上遊戲道具),係破壞告訴人所持有天堂線上遊戲道具電磁紀錄之支配關係,並進而建立自己之持有支配關係,是以被告所為係屬竊取之犯行無訛,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被告先後多次竊盜犯行,時間緊接,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被告曾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五年易字第七七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於八十六年十月二十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其於五年之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係屬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遞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品行、智識程度,犯罪後尚能坦認犯行,態度良好,惟事後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正雄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柯月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侯麗茹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二十三條:
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或電磁紀錄,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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