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7年上更㈠字第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八十七年度上更㈠字第九0號
上訴人 呂發起 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李春錦 律師被上訴人乙○○
甲○○丙○○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四年訴字第一五八九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第__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事實理由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五庭~B1審判長法官蔡明宛~B2法官林健彥~B3法官黃科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B法院書記官黃富美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