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7年度上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7年上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上字第三六六號
上訴人丁○○
戊○○○訴訟代理人丙○○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件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被上訴人甲○○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上訴人甲○○涉有殺人犯罪嫌疑,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在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難於判斷,認有裁定停止訴訟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四庭~B1審判長法官王錦村~B2法官許明進~B3法官曾錦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施耀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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